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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炳聪与张金华、谭木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聪,张金华,谭木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张炳聪,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张金华,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谭木连,女,汉族。张炳聪与张金华、谭木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张金华、谭木连偿还原告张炳聪欠款24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金华、谭木连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支付欠款24000元,承担执行费26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本案债务己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