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高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顺汽运有限公司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顺汽运有限公司,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高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顺汽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驾驶员,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顺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1242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09)高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