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军胜与刘建君、楚秀云、楚翔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胜,刘建君,楚秀云,楚翔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83号原告:张军胜,男,46岁。被告:刘建君,男,52岁。被告:楚秀云,女,55岁。被告:楚翔顺(曾用名楚德辉),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胜诉被告刘建君、楚秀云、楚翔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军胜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胜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00元,由张军胜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