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梁计庭、单兵科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计庭,单兵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计庭(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兵科。再审申请人梁计庭因与被申请人单兵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立终字第00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计庭申请再审称:1、在原审中被申请人单兵科只提供采矿许可证,并未提交采矿范围许可图纸。梁计庭申请再审提交了被申请人的采矿范围图,根据该图纸,被申请人的采矿范围并不包括诉争的二十亩垴荒山。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梁计庭申请再审提交了从井陉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河北省井陉县单家石渣厂制碱用灰岩矿区地形地质图”作为新证据,以此证明涉案荒山并未在单家石渣厂经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经审查,该证据上虽标注“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显示单家石渣厂的开采范围,但并不能显示涉案荒山是否在该开采范围内。因此,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梁计庭的主张,不足以推翻原审裁定。梁计庭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综上,梁计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计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