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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拴爱与王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拴爱,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财保12号申请人李拴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男,汉族,系李拴爱之子。被申请人王伟,男,26岁,驾驶员。申请人李拴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伟的陕A-C33**小轿车予以保全。因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拴爱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时永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元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