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拴爱与王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拴爱,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财保12号申请人李拴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男,汉族,系李拴爱之子。被申请人王伟,男,26岁,驾驶员。申请人李拴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伟的陕A-C33**小轿车予以保全。因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拴爱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员 时永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元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