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罪犯张树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52号罪犯张树芳,男,1952年3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康平县。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芳犯受贿罪、私藏弹药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2014年2月27日经本院作出(2014)铁审刑执字第00171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树芳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