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曼怡与被申请人林门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曼怡,林门秀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财保13号申请人罗曼怡,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林门秀,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罗曼怡与被申请人林门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罗曼怡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门秀名下的价值为2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罗曼怡以罗曼怡与吴翊名下的共有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门秀名下的价值为2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罗曼怡与吴翊名下的共有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可可审 判 员 陈建勇代理审判员 刘 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施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