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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6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正美与上海宗玉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昌田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美,上海宗玉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昌田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621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621-1号申请执行人赵正美,男,汉族,1944年1月7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宗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德林路XXX号二层C214室。法定代表人张忠彦。被执行人辽宁昌田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张忠彦。原告赵正美与被告上海宗玉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昌田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宗玉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昌田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赵正美欠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人民币53,09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告未自觉履行,权利人赵正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判员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徐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