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汪毅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毅,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64号申请执行人汪毅,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负责人张新强,系该组组长。本院执行的汪毅申执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应给付申请人汪毅案款25495元(含土地补偿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9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8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靳家村仁合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将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方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陕0114执6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