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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玉芳与孙丙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芳,孙丙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747号申请人:张玉芳,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濉溪县。被执行人:孙丙方,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孙丙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0000.00元未能全部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