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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附件:发文:��第号年月日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桂0102执133号本院在执行南宁新程之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宏、宋毓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宏、宋毓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宋毓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兴和路23号邮码:530002联系人:尹振中联系电话:0771-28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