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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阮为祯与陈明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为祯,陈明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5076号原告阮为祯,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监,男,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阮为祯与被告陈明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超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为祯委托代理人邹仲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为祯诉称,2013年11月12日,陈明才、陈枝亮、唐兴泉、包良烺、肖光锦、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平市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有《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3年11月12日到214年2月11日止),借款期届满后,乙方(借款人)应将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一次性偿还给原告,逾期还款,乙方除应按未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四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给甲方(原告),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当天转账及现金完成了出借义务。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2、被告支付从2014的2月11日到被告还清借款止的违约金,违约按月2%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明监未到庭且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保证合同一份,证明2013年11月12日陈明才、陈枝亮、唐兴泉、包良烺、肖光锦、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平市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陈明监作为担保人签字事实。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陈明才、陈枝亮、唐兴泉、包良烺、肖光锦、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平市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收到原告50万元的借款。证据3、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将462500转入陈明才的账户。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陈明才、陈枝亮、唐兴泉、包良烺、肖光锦、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平市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作为担保人签字,保证期限2年,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逾期还款,乙方除应按未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四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给甲方(原告),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原告在当天转账及现金完成了出借义务。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证合同、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明才、陈枝亮、唐兴泉、包良烺、肖光锦、南平市九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平市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陈明监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捺印,且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陈明监承担担保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陈明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50万元逾期未还违约金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明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阮为祯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4的2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如果被告陈明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前述判项确定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由被告陈明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善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