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丽霞与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海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霞,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海兰,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701号原告张丽霞。被告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大厦B4座。法定代表人牟海兰,经理。被告牟海兰。被告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霞与被告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海兰、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海兰、陈涛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