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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行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相周与安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字第10号原告张相周。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负责人户俊义,该局政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周不服安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相周负担。审判长  赵志发审判员  傅海昌审判员  郭林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渝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