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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夏桂琴与傅黎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黎明,夏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黎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桂琴。上诉人傅黎明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提出,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在月湖区工作,其管辖权应该归于月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上诉人傅黎明未能证明其至起诉时已在鹰潭市月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不能认定鹰潭市月湖区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审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夏丹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