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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16号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郎道阔,总经理。被告:王立功,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立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