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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辽宁福鞍控股有限公司与苑楠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福鞍控股有限公司,苑楠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福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吕世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苑楠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沈河民四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书,分别于2013年3月13日及2013年3月15日,以(2013)沈河执字第9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苑楠菲所有的的分别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5-3号312,建筑面积为150.25平方米,及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31-4号(6门),建筑面积为186.83平方米的二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苑楠菲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苑楠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苑楠菲所有的分别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5-3号312,建筑面积为150.25平方米,及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31-4号(6门),建筑面积为186.83平方米的二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崇明审 判 员  邹红黎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寅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