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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家义与王玉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义,王玉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361号原告:张家义,男,汉族,1943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霍德宁,和县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军,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义诉被告王玉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义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义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