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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0110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思银与周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银,周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10民初547号原告陈思银,男,1972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德永,男,43岁,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环保局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银与被告周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银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思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