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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奎与黄佳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奎,黄佳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株洲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奎,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黄佳雷,男,1983年4月3日出生,壮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奎与被执行人黄佳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佳雷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奎支付借款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98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黄佳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奎为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