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祝萍与周泉、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萍,周泉,王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祝萍。被告周泉。被告王玉珍。原告祝萍诉被告周泉、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祝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泉、王玉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萍诉称:周泉、王玉珍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北门浴室。因浴室设备陈旧须重新装修及更换设备,缺少资金向她借款20万元,并以化工宿舍2幢104室作为抵押。承诺2014年1月30日前归还本金和利息,至今,借款本息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原告对被告位于江阴市化工宿舍2幢104室的房产在20万元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周泉、王玉珍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周泉、王玉珍向祝萍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祝萍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至2014年1月30日前归还,利率2%/月计算;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我自愿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本次所借款项我保证用途合法,该笔借款由本人委托祝萍汇给本人指定的农业银行卡(62×××10)收取。当日,祝萍通过网银汇入账号62×××10(户名:周泉)20万元。2013年8月2日,甲方(抵押权人祝萍)、乙方(××)周泉、丙方(××)周泉签订抵押设立协议1份,载明:借款条款(一)、借款金额为20万元;(二)、甲丙双方约定月息2%;(三)、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2月1日止,丙方可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抵押条款:(一)、乙方将坐落于化工宿舍2幢1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203599,作为丙方借款的担保物抵押给甲方,债务履行期限与借款期限相同;(二)、甲、乙双方认定的抵押物价值为20万元,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20万元,如因上述抵押物价值不足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周泉承担;(三)、该房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13年8月5日,周泉在坐落于化工宿舍2幢104室房屋设立了抵押登记。以上事实,由借条、转账交易凭证、抵押设立协议、房屋他项权证、江阴市房屋登记簿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泉、王玉珍向祝萍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审理中祝萍提供的借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表明其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周泉、王玉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周泉、王玉珍未到庭发表抗辩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关于祝萍对周泉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化工宿舍2幢104室)在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的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院认为,2013年8月5日,周泉在化工宿舍2幢104室房屋上设立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3128**号),担保的债权数额为20万元,故祝萍依法在该房屋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泉、王玉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祝萍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周泉、王玉珍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祝萍可与周泉对坐落于化工宿舍2幢104室房屋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周泉所有,不足部分由周泉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公告费410元,合计6150元(祝萍已预交),由周泉、王玉珍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