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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芬与刘勇、重庆鸿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刘勇,重庆鸿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267号原告王芬,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勇,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鸿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164号第1、2、3层。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原告王芬与被告刘勇、重庆鸿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芬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芬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雪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