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焱与被申请人张君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焱,张君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焱,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君翰,男,汉族,2007年4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蔡岫青,女,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秋,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焱因与被申请人张君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并没有将申请人赶出涉案房屋的意愿,这只是被申请人的母亲的意愿。被申请人的母亲与申请人的前女友发生纠纷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不在场,也不知情。涉案房屋是申请人的唯一住所,申请人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却将申请人赶出涉案房屋,有违法律原则。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提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蔡岫青离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内已对被申请人的居住和成长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被申请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迁出涉案房屋,原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