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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酒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酒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酒某,无业。2015年4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酒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碑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酒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酒某与朋友董某等五人在西安市碑林区红花巷好又多饺子馆隔壁的荣洲烤肉店饮酒后,因被告人酒某在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好又多饺子馆门前行道树坑内呕吐、撒尿,王某因不满其行为与被告人酒某等多人发生口角。当日22时许,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酒某抡起烤肉店的铁腿圆凳向被害人王某头部砸去,将其砸倒后继续用凳子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左某脑挫裂伤、头面部皮肤裂伤遗留瘢痕、颞骨及辟谷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后被告人酒某及董某等人离开现场走到本市长乐中路时,被荣洲烤肉店老板虞某带人追上,将酒某与其朋友夏某劝回现场,后民警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酒某抓获。又查明,被告人家属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被害人王某2000元医药费。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酒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家属能够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酒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酒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酒某上诉提出,案发后他从围观群众口中得知被害人家属已报警,但在民警到达前等候,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原审判��量刑有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酒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4月15日23时许,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金花路派出所接被害人王某妻子刘某报案,称其丈夫在碑林区红花巷被人打伤,公安人员到达后将涉嫌伤害他人的酒某抓获。2、被害人王某陈述:案发当日晚7时许,他和妻子在其经营的饺子馆,隔壁竹签烤肉摊外边来了五六个小伙子喝酒,一人在他饭店前边的树边撒尿、呕吐,他说了那人几句,一个小伙和饺子馆的一个客人把他劝回。后来他听到外面有摔凳子的声音,当时他正在切菜,就拿着刀出来,又被其中一人劝回,这小伙和他在店里。后来他出来被人用凳子砸在头上,他什么都不知道了。3、证人刘某证明:案发当晚,她和丈夫王某在店里包饺子,西隔壁烤肉店里来了6个小伙子坐在店外马路上喝酒。一个小伙喝吐了,在她店前的树下小便,她丈夫见后说了对方几句,双方发生了口角。后来他丈夫在店里切菜,她在洗碗时,听到外面有人说要砸店,他丈夫出去和对方理论。他丈夫回来后,有两个男子跟进店里,一个男子和他丈夫说的不好,被另一个穿浅色衣服的男子推出了门。过了一会儿,又有两个小伙要进店,穿浅色衣服的男子把两人推出去。他听到外面有摔凳子的声音,出去后听到有人说要砸店,外面几个小伙向她店里围,被穿浅色上衣的男子喊住。他丈夫出来,几个小伙向他丈夫身边围,其中三个人还提着酒瓶子,一个胖小伙和他丈夫喊叫,这时一个高个子抄起一把铁腿凳子,直接砸到他丈夫头部,共打了四下。这时一个人喊走,几人都走了,她赶紧打了110和120。4、证人黄某(烤肉店伙计)证明:案发当晚几人在他烤肉店喝酒,一人在店门口又吐又尿,隔壁饺子店老板和那几人发生争执,他将呕吐物清理后,饺子馆老板被人劝回。晚9时许,饺子店老板拿了一把刀出来,又和那几人说了几句回了店。10时许,他叔虞某给那几人结账时,听一个小伙说要砸饺子馆,饺子店老板又和对方吵起来,一个小伙拿他们店里的铁凳子砸在店老板的头上,老板倒地后,那人还砸了三四下。打完后那几人就跑了。他叔带了一个人去追那些人,后来带了两个人回来,随后110和120就来了。5、证人虞某证明:案发当晚他给摊位上的几人结账时,看到一个小伙和饺子馆老板打起来,那小伙用凳子将饺子馆老板打倒,头磕在水泥棱上,后还砸了两三下,几人就向北跑了,他追到长乐路才抓住了其中一人,打人的男子和他们回到店里。回到店里一两分钟,警察和120就来了。6、证人董某证明:案发当日他过生日,约夏某、张某乙、郝小东、张某甲吃饭,夏某带来了酒某,六人在碑林区红花巷一家烤肉店喝酒。酒某喝多了,在一棵树下呕吐并小便,隔壁饺子馆老板站在门口骂骂咧咧,夏某劝了几句,老板就回去了。晚9时许,老板出来拿着一把刀在他们面前比划,夏某又把老板劝回店里。晚10时许,饺子馆老板从店里出来,对着他们骂,夏某把老板劝回,他也跟进去劝老板。在这期间,郝小东、张某甲从外面进来和老板争吵,他和夏某把两人推了出来。后来他外出结账时,嫌烤肉店老板没有出来劝架,把一个凳子踢飞,郝小东一看他生气了,拿起两个啤酒瓶,张某甲也打碎一个酒瓶,拿着半个酒瓶站在饺子馆门前骂饺子馆老板,酒某和张某乙也站起来到了饺子馆门口。夏某在饺子���门口,站在老板和他们之间劝他们,双方开始对骂,老板从店里冲出来,酒某这时顺手拿起一把凳子,朝老板头上打去,把老板砸倒后,后对着老板头部砸了三下,打完后他们都跑了。7、证人夏某证明:案发当晚因酒某和饺子馆老板发生争执后,他将老板劝回。过了一会儿,老板又出来拿了一把刀,又被他劝回,他和董某和老板在店里聊天,张某甲和郝小东进来和老板理论,被他和董某劝出,后董某和老板说的不好,他把董推出店,后来董某又冲进饺子馆,他让董某退出,郝小东和张某甲提着酒瓶子也过来了,他站在饺子馆门口不让几人进来,这时老板冲出来,酒某顺手拿一把铁凳子朝老板头上砸了下去,老板就摔倒了,酒某又上去拿凳子对着老板头上砸了三下,之后他们就跑了。到长乐西路时,后面跑来一个小伙把他拉住,不让他走,他和酒某刚返��,公安人员和120就来了。8、证人张某甲证明:案发当晚因酒某在烤肉店旁边的好又多饺子馆门前小便呕吐,与烤肉店老板发生争执。后来老板拿着刀出来和他们理论,被夏某劝住。结账时董某不满意,踢倒一个凳子,然后他们进到饺子馆和老板理论,被夏某劝了出来,郝小东和他提着空酒瓶进去要和老板理论,被夏某劝住。后来老板娘出来和他们理论,老板也出来。酒某用凳子把老板打倒,他们就走了。到长乐路附近,夏某被烤肉店老板抓住,酒某就跟着夏某,他远远跟在后面,等他到现场后,120和110都来了。当时现场有人扬言要砸饺子馆。9、证人郝某证明:当晚喝酒时因酒某在饺子馆门口小便和饺子馆老板发生矛盾。晚22时许,董某从饺子馆出来,对着算账的烤肉店伙计和老板骂,说到激动处,把身边的凳子踢飞。他见董某生气,拿了两个���酒瓶放在身后,站到饺子馆门口准备打架,并和饺子馆老板对骂,后来老板冲出来,他上前推搡老板时,酒某拿起一把凳子把老板砸倒后,又在老板头部砸了几下,他一看不对就跑了。10、证人张某乙证明:案发后他们都跑了,跑到长乐路上,被隔壁饭店的人追过来,夏某和酒某被带到派出所。11、指认照片证明:酒某对殴打被害人王某所使用的凳子进行指认。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左某脑挫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头面部裂伤遗留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右颞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13、上诉人酒某供述:案发当晚7时许他和朋友夏某、董某等人在碑林区红花巷好又多饺子馆旁边的烤肉摊吃烤肉,他喝多了在旁边一个树前小便,饺子馆老板冲出来喊叫,夏某见状上前把老板劝回。约一个小时后,饺子馆老板拿一把刀来他们面前骂骂咧咧,意思不让他们喝酒,夏某又将老板劝回,他趴在桌上睡觉。后来董某踢倒一个凳子,饺子馆的老板娘出来和他们理论,老板也冲出来喊叫,他见状拿起一个凳子在老板头部抡了二三下,老板倒在地上头部流血了。打完人后,他们向北走了,走到长乐西路上,烤肉店老板和几个人追来,把他和夏某抓回到烤肉店,随后警察就来了。他当时喝多了,许多细节都记不清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酒某酒后持铁凳殴打他人,致被害人王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酒某上诉所提案发后他从围观群众口中得知被害人家属已报警,但在民警到达前等候,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原审判决量刑有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酒某即逃离现场,后被他人追回,到现场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酒某既无主动投案的行为,也无主动归案的主观表示,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审法院考虑到酒某赔偿情节、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红英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尚柏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