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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裴晋鹏与王雅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晋鹏,王雅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裴晋鹏,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王雅丽,女,1991年4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晋鹏诉被告王雅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晋鹏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雅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晋鹏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雅丽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晋鹏承担。审 判 长  聂桂芬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人民陪审员  李瀛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