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裴晋鹏与王雅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晋鹏,王雅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裴晋鹏,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王雅丽,女,1991年4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晋鹏诉被告王雅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晋鹏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雅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晋鹏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雅丽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晋鹏承担。审 判 长 聂桂芬代理审判员 张 晖人民陪审员 李瀛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