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厚营与史正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营,史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5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厚营。被执行人:史正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冻结了史正军的银行存款35618.00元。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史正军的银行存款35618.00元的冻结,对该帐户的标的款划拨至本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