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明仙与上海徐庙服装辅料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仙,上海徐庙服装辅料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657号原告何明仙,女,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徐庙服装辅料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厂长。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仙与被告上海徐庙服装辅料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仙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