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白明与魏秀娟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明,魏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22号申请人白明,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魏秀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白明主张与被申请人魏秀娟存在婚姻纠纷,为确保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与申请人共有的绥棱县世纪金都小区2单元502室86.09平方米楼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明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魏秀娟名下与申请人白明共有的绥棱县世纪金都小区2单元502室86.09平方米楼房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