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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上海久鸣机械电子销售中心与天津瑞应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475号原告上海久鸣机械电子销售中心,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梁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飞,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瑞应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倪志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久鸣机械电子销售中心诉被告天津瑞应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久鸣机械电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0.15元(原告上海久鸣机械电子销售中心已预缴),由原告上海久鸣机械电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钱佳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健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