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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贵仁与蔡素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仁,蔡素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黄贵仁。被告蔡素姣。本院在受理原告黄贵仁诉被告蔡素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仁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0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黄贵仁负担。审 判 长  何其华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人民陪审员  明卫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