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贵仁与蔡素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仁,蔡素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黄贵仁。被告蔡素姣。本院在受理原告黄贵仁诉被告蔡素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仁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0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黄贵仁负担。审 判 长 何其华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人民陪审员 明卫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