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与王贵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王贵才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035号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金桩,职务场长。被告王贵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诉被告王贵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负担260元。审 判 长 赵金伟审 判 员 陈晓灵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芝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