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文国贩卖、运输毒品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46号罪犯陈文国,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本院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本案其他被告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0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鄂刑二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6年10月20日将罪犯陈文国交付执行。2009年8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鄂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文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宜中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文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44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陈文国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陈文国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国2011年12月16日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1年第四季度、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7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并于2015年9月6日执行财产刑5000元。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8份)、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及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丽华审 判 员 吴汉强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