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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牛国卿与哈尔滨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卿,哈尔滨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牛国卿,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李彦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职务局长。原告牛国卿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国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彦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铁路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国卿诉称,1993年原告在被告哈尔滨铁路局物资处材料总厂工作时腰部受伤,被告让原告在家中休息。1996年原告回到单位上班,2010年被告把原告分配到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培训基地,人劳部门发现原告1994-1996期间工龄全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补回原告1994-1996年工龄及差额工资12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哈尔滨铁路局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国卿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牛国卿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铁路职工工作证一份。证明原告牛国卿是哈尔滨铁路局下属职工培训基地的职工。证据二、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该案件系仲裁前置案件,在劳动局走过程序,认为不予受理。证据三、1994年铁路医院病历。证明原告在1994年10月至11月期间曾经因病住院,住院诊断为腰肩盘突出。证据四、哈尔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查档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缺失三年工龄,相关待遇没有享受。证据五、社保局出具2014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三年工龄间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哈尔滨铁路局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举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于1991年到被告单位下属的哈尔滨铁路局物资处材料总厂工作,在1993年工作时原告腰部受伤,单位同意其在家休息。1996年原告回单位工作。2010年被告单位人劳部门发现原告无1994年至1996年的工龄。2015年9月17日哈尔滨市劳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向原告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1993年因伤休息,1996年回到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未将1994年至1996年计入其工龄。原告于2015年9月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现无证据证明其有法定事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国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牛国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忠琦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