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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蒋信满、蒋岳峰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信满,蒋岳峰,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001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信满。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岳峰。系蒋信满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上诉人蒋信满、蒋岳峰因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舟行受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蒋信满、蒋岳峰上诉称,自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至今,其不断向当地各级机关反映,耽误起诉期限并非其意愿。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起诉、上诉材料可知,《城北片区拆迁安置人口计算方法》于2007年6月公布,上诉人当时就已知悉《城北片区拆迁安置人口计算方法》所涉的行政行为,并多次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反映,却直至2015年才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焱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