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孙倩与韩永华、贾天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倩,韩永华,贾天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98号原告孙倩,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洋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华,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天运,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倩与被告韩永华、贾天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倩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2元,由原告孙倩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