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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翠平、胡朝阳等与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平,胡朝阳,胡朝飞,胡朝平,胡培培,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平,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胡朝阳,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胡朝飞,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胡朝平,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胡培培,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倪乃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袁良超,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