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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05-19

案件名称

杨昌明与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昌明;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蒋传书;张月蓉;王孝先;王为龙;刘洪甫;云南机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继柏;姜美珍;罗哲文;李京泽;李某;李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426号原告:杨昌明,男,汉族,1945年11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护国路**。法定代表人:蒋传书。第三人:王孝先,男,汉族,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第三人:王为龙,男,汉族,1935年8月18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第三人:蒋传书,男,汉族,1947年8月22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第三人:刘洪甫,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第三人:云南机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昆明市护国路**。法定代表人:张月蓉。第三人:张月蓉,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第三人:李继柏,男,汉族,1936年12月31日出生,住昆明市。第三人:姜美珍,女,汉族,1942年10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第三人:罗哲文,女,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昆明市。第三人:李京泽,女,汉族,1996年7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第三人:李某,男,汉族,2008年7月30日出生,住昆明市。第三人:李吉平,男,彝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明诉被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孝先、王为龙、蒋传书、刘洪甫、云南机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月蓉、李继柏、姜美珍、罗哲文、李京泽、李某、李吉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明现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广业屋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孝先、王为龙、蒋传书、刘洪甫、云南机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月蓉、李继柏、姜美珍、罗哲文、李京泽、李某、李吉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昌明承担。审 判 长  贾 军代理审判员  符雅琪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