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曾国强与、廖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强,廖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413-1号原告曾国强。被告廖琼华。原告曾国强与被告廖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曾国强在起诉时提交的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后原告曾国强于2015年12月14日再次提交的免交一切诉讼费用的申请,本院已收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国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故对原告曾国强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曾国强邮寄送达了通知书,告知原告曾国强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若逾期未预交,则按撤诉处理。原告曾国强逾期未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曾国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国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