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程文英与蒋国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英,蒋国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91号原告程文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光梅、魏杨,绍兴市越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国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308号。负责人陈强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英诉被告蒋国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文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文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程文英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