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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艳与姚凤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姚凤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531号原告张艳,居民。被告姚凤罗,居民。原告张艳与被告姚凤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凤罗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艳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在常州一起上班,被告讲其老公周良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2013年9月6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我与周良经派出所调解,周良讲其与姚凤罗已经离婚,双方各归还3万元,后周良按照约定,归还了3万元,但被告姚凤罗一直没有还款。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凤罗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姚凤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姚凤罗向原告张艳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载明:今欠张燕陆万元整(60000),9月6号还清。姚凤罗、周良在欠条上签字,其中周良名字是姚凤罗代签,欠条上未有注明欠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张艳与周良经芦蒲派出所调解,周良同意偿还其中3万元,从2014年10月份左右开始,周良父亲周钱龙每个月替周良还款2000元,已偿还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姚凤罗对其中的3万元欠款一直未有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凤罗偿还欠款3万元。原告曾以周良为被告一并向法院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后原告撤回对周良的起诉。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本院与周良父亲周钱龙通话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相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姚凤罗向原告出具6万元欠条1份,后周良为其偿还3万元,现被告姚凤罗尚欠原告款项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姚凤罗应负偿还原告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凤罗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陈述欠款经过及还款情况,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凤罗归还原告张艳欠款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凤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佳佳书 记 员  顾彬彬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