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姚丽铭与郑天送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铭,郑天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姚丽铭,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天送,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姚丽铭与被执行人郑天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