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董培亭与丁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培亭,丁冠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董培亭。被告丁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培亭诉被告丁冠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培亭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