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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超诉赵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赵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658号原告赵超,男。被告赵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诉被告赵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赵丹名下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劵或其他财产。原告赵超以其名下广汽本田理念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SJ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丹名下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原告赵超名下广汽本田理念牌轿车车户(车牌号:陕ASJ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