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贺了妹、范时军等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了妹,范时军,范时挥,范吉红,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117号原告贺了妹。原告范时军。原告范时挥。原告范吉红。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南湖名都广场A栋26层01/05/06号。负责人陈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贺了妹、范时军、范时挥、范吉红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范仲生住所地为隆回县雨山铺镇旺冲村2组,故本院就该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杨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