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代龙与袁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代龙,袁臣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243号原告郭代龙,男,汉族,赣县人,住赣县。被告袁臣高,男,汉族,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代龙诉被告袁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代龙未在立案受理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缴,原告郭代龙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玉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