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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宏埔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埔贸易有限公司;郭虹霞;王步青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98号之一原告上海宏埔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洪祖铭。委托代理人冯贇,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虹霞,汉族,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XXX室。被告王步青,汉族,女,1933年10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虹霞、王步青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郭虹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涉及侵权行为的上海念都冶金原料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XXX号甲XXX室,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市闵行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开户于建设银行上海市闵行区莘中路支行的上海念都冶金原料进出口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被被告划入其个人账户内,该行为属于被告侵害债权人的侵权行为。故原告依据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本市闵行区、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虹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虹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亦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臻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