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三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川松龄康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淄川松龄康达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27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川松龄康达超市。负责人:李宸,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超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松龄康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绛帼代理审判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巩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