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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桂芬申请宣告孙振军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芬,孙振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桂芬,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地址:九台。被申请人孙振军,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现下落明。申请人王桂芬要求宣告孙振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宣告孙振军死亡。经查,孙振军,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与申请人王桂芬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孙振军因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振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振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09年被申请人孙振军离家去向不明,现已满四年,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振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