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7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和生与杨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和生,杨正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7190号原告林和生,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正义,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和生与被告杨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和生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林和生负担。审 判 长 徐 东审 判 员 熊 萍人民陪审员 钟克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