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于2015年12月22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体检室过道处,使用暴力阻碍民警马×(男,34岁,北京市人)依法执行公务,用手将民警马×颈部、胸部抓伤,致马ד颈部浅表损伤,胸壁擦伤,现可见颈胸部多处擦伤、挫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宋×于2015年12月22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陈述,证人孙×1、孙×2、史×、晏×、刘×、张×证言,华信医院诊断证明书,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照片,北京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当庭认罪,此次犯罪系初犯,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搜索“”